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拆迁协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拆迁协议的主体是指参与拆迁协议的相关方,这些相关方包括政府、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
政府是拆迁协议的核心主体。政府是拆迁协议的发起方,它是依法权利的行使者,有权依法征地、拆迁和进行协商。政府部门的目标是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因此,政府承担了引导和组织拆迁协议的任务。政府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拆迁单位是拆迁协议中的另外一个主体。拆迁单位的代表是负责拆迁协议的实现。在与被拆迁户协商拆迁事宜时,拆迁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个别化协商,并认真听取被拆迁户的意见和建议,寻找公平的解决方案。在实施拆迁过程中,拆迁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的相关规定,确保拆迁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被拆迁户是拆迁协议中最重要的主体。被拆迁户与政府和拆迁单位的协商是历经多次知情协商、协议签订、房屋拆迁、搬迁、安置,如若双方未达成一致,被拆迁户依法享有诉讼权利。被拆迁户要求政府和拆迁单位尊重个人合法权益,在正式签订拆迁协议之前,被拆迁户有权了解自己的公民权利和权益,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此外,被拆迁方还应尊重既有法律规定和现行的拆迁政策。
综上所述,政府、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是拆迁协议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和拆迁单位的行为必须合法合规,而被拆迁户的权利也应受到充分保护。在拆迁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必须进行公正公平的协商,达成一致,同时推进城市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