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拥有管理或处置公共财产权力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共财产擅自转移或占用,或者擅自处分的行为。此种行为严重的破坏了公共财产的安全,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非常危害社会的。因此,相关部门必须要采取严厉的措施,对挪用公款的人员进行严惩,以确保公共财产的安全。
挪用公款属于行政犯罪,其构成要件是“占用、转移、处分公共财产”、“擅自”和“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罪行的情节和数额不同,其刑事处罚也不同。按照行政法规,排名不分先后的有以下三类罪行:
第一类是“数额巨大的挪用公款罪”,其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根据实际金额判刑,但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处死刑。
第二类是“挪用公款罪”,其金额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依照数额轻重分别予以拘役、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20年有期徒刑。
第三类是“数额较小的挪用公款罪”,其金额不足1万元的,属于轻罪,以拘役或者管制处罚。
在判决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时,除了根据金额大小来判决,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是否有违规流程操作、财务伪装、是否导致财务失控,等等。如果行为导致严重的后果,比如政府工程中断、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等,则判刑幅度会更高。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是一种极为严重的行政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极大。相关部门必须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对挪用公款的人员予以法律惩罚,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