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因此,协议离婚必须要当事人亲自签字或盖章,不能代理或委托他人代为签字。
如果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离婚协议时,一方缺席,则必须确保另一方在签字时出示离婚协议书以及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进行认证和确认。
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法前来签字,可以委托亲友代为签字,但必须进行公证和认证,确保其真实有效。此外,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等重大利益的问题,当事人还必须亲自参加谈判协商,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协议离婚需要当事人亲自参与的原因是确保其真实有效,并且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如果由代理人或委托人签字,可能会出现一些纠纷或合同无效等情况。因此,建议当事人亲自参加离婚协议签署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