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在担任公职人员的过程中,以非法手段侵占或者将公共财物或者资金以个人或者非法途径使用或者转移,获得非法收益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对公款、公物或者其他公共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转移,致使公款、公物或者其他公共财产受到损失,达到了侵害社会利益、侵害国家利益、以及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效果。
挪用公款获利的行为是违法的,应该受到惩罚。那么,在刑事责任上,如何将其定性?就需要视情节轻重而定。
一般情况下,如果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小,或者行为不构成犯罪要件,可以视为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如作出责令退赔、罚款、降职或者撤职等处罚。
而如果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已经达到犯罪的标准,则需要依据刑法规定进行定罪处罚。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属于贪污犯罪的一种,根据挪用公款的金额大小,可以分为普通贪污和巨额贪污,分别适用不同的刑事处罚。普通贪污指挪用公款、公物或者其他公共财产的数额未达到“巨额贪污”标准的情况下所构成的犯罪,刑罚一般为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而巨额贪污则是依据犯罪数额的大小而定的,数额巨大者应当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获利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处罚。其刑事责任定性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是无论如何,都应该对实施挪用公款的公职人员给予严厉的处罚,以维护公共财产和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