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的协议书应当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因此,在舟山市离婚协议的签署过程中,需要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以表明离婚的真实意愿与同意。
在离婚协议书的盖章中,必须是公章或者是双方的个人章,且应当是由登记机关或者公证处进行确认。在《婚姻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行盖章,但是需要在后续的确认过程中通过相关证明,以证明该协议书是由当事人真实签署,具有法律效力。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舟山市的离婚协议书不得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视等约定。其目的是从制度层面维护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婚姻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因此,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应当慎重考虑自身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总之,舟山市离婚协议书的盖章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真实意愿进行签名或盖章确认,以体现协议的可执行性。在具体的盖章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流程,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