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公共财产用于非法的个人目的,而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对公共财产的管理和保护制度,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判刑通常是较为严厉的。
如果被告方已经挪用公款并还清,那么对于此人的定罪情况,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
首先,挪用公款、财物的罪名不能因为还款而被免责或减轻责任,只有在其能够证明有合法的用途或者从无过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免责或减轻责任。因此,被告方仍然会被定罪。
其次,被告方的还款行为需要考虑到其还款的动机。如果被告方是出于个人私心或者冲淡罪行嫌疑才还款的话,那么该行为只能视为轻微缓刑情节,并不能对其定罪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最后,被告方的还款行为需要考虑到其具体操作的细节和实际行为。如果被告方一开始就以还款作为目的去进行挪用公款的行为,那么该行为的嫌疑会相对较低,并有可能被判定为滥用职权罪,而非直接挪用公款罪。另外,被告方如果能够主动上报行政机关,并以配合调查的态度,那么其行为会被视为具有自首情节,从而对定罪产生一定的缓刑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