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侵犯国家财产和利益的犯罪行为,是指以个人名义、非法占有或使用了公共财产的行为。如果挪用公款罪还款,一般情况下并不影响定罪结果,因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是主观故意,即不考虑还款的意思和方式,只要存在占有或使用公共财产的故意,罪名成立。但是还款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被告人的处罚程度有着一定的影响。
具体而言,如果被告人主动认识到自己挪用了公款,并积极采取行动将款项全部或部分还回国家,可以降低其损害和危害程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减轻量刑的考虑。但是,还款的时间、方式和金额等因素都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如果被告人只是在受到调查之后,为了逃避惩处而主动还款,其效果就不如被告人在挪用公款之后主动就还款的情况好,可能得不到减轻刑事责任的结果。
此外,还款行为是否涵盖了挪用公款罪的全部损害和危害也会影响量刑,如果被告人只是归还了挪用的本金,没有另外付出更多的补偿,这个还款行为的效果就不如被告人既归还本金,又给国家补偿了相关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情况好,从而能够得到更多的法律宽容和减轻刑事处罚的结果。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还款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罪名的性质,但可以影响刑罚的执行力度,是否定罪以及如何量刑要根据还款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