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非常明显,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重创了社会的正常秩序。那么,如果挪用公款已经偿还,这种行为还会被定罪吗?下面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挪用公款已还款不代表罪行不存在。挪用公款虽然可以认定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行为,但是如果在犯罪事实成立后,及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还可以适用缓刑、免刑等法律制度进行减轻或者免除刑罚。但是,要得到法律的宽恕,需要挪用公款已经全部、及时、无条件地归还,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备真正的悔罪表现。
其次,挪用公款已还款如何定罪,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具备故意。判断挪用公款是否具备故意前,需要了解挪用公款的概念,即指挪用公共财产或者集体财产的行为,而必须具备的两个要素:一是行为方式和行为目的;二是公款或者集体财产性质。挪用公款罪是一种犯罪行为,要求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有目的的,并且明知属于公款或集体财产,即必须具备故意,才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最后,要注意的是,挪用公款已还款,并不意味着完全摆脱法律的制裁。即使挪用公款已经全部归还,并且被害人也给予了谅解,公诉机关依然可以依法提起定罪量刑的诉讼。同时,挪用公款已还款之后,也会受到职务、荣誉等方面的制约和惩戒,比如可能会被降职、撤职等等。
总之,挪用公款已还款并不代表罪行不存在,只有认真悔过、积极弥补,争取法律宽恕,才能真正减轻或免除相应法律后果。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执政治国、办事为民的过程中,各级公务人员务必要时刻铭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法律原则,切实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