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违法行为,是指对使用公共财产及公共资金的人员,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取用、占用或使用公款的行为。此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予以打击和惩处。
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属于贪污罪之一。而贪污罪的主体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如公务员、管理人员等,以及国家干部和职工群众等。因此,挪用公款的主体也应该是这些人员。
在职务上拥有公共财产和资金的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共财产和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但如果这些工作人员因为私人目的挪用公款,就会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公共信任和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无论是在法律还是道德上,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为挪用公款行为作可行的辩护或支持。公职人员应该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证公款安全,做到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严格禁止挪用公款行为,才能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