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宅基地条款应当明确规定离婚双方对宅基地的归属、使用及处置等相关事项,以避免产生纠纷。具体条款可以如下所述:
一、宅基地归属
1.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于夫或妻双方中的一方,具体归属方案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达成一致。
2.如夫或妻双方对于宅基地的归属存在争议,可以向当地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诉讼解决。
二、宅基地使用
1.离婚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归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一方,可自主选择将其用于自住或出租等用途。
2.如夫或妻双方约定将宅基地用于共同生活等目的,应当明确责任分工和义务,以避免产生纠纷。
三、宅基地处置
1.如宅基地未建房,离婚后可以由归属方独立处置,包括转让、出租等行为。
2.如宅基地建有房屋,离婚后可以选择共同处置或分别处置。若选择共同处置,夫或妻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处置方式和所得收益分配;若选择分别处置,应当明确各自的处置方式和所得收益分配。
总之,离婚协议中的宅基地条款应该明确和详细,以便离婚双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够遵守,有效避免各类可能引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