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已经经过核定、拨付、支付的公共财物挪为私用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而临时工作人员并非公职人员,其在工作中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临时工的法律地位与公职人员有很大差异。临时工是指不具备劳动合同关系的暂时聘用的工作人员,而公职人员则是受国家委派或者选举产生的、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公职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而临时工作人员只需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临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应与公职人员混淆。
当然,尽管临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但如果其在工作中存在污损、侵占或盗窃公共财物等犯罪行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则要特别注意自身的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公共利益,以免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