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旅游属于经济犯罪,是对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及挪用公款的行为均属于贪污犯罪,而贪污犯罪的行为主体是公职人员,在利用权力和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转化为个人财产的行为中,旅游过程中的花费也包含其中。
挪用公款旅游的犯罪特点是:一是行为主体的特殊性,即只有公职人员才有可能涉及挪用公款的行为;二是旅游行为的特殊性,即旅游是一项消费性质的活动,与公务联系不大;三是涵盖面的广泛性,即涉及到公款的挪用往往不限于旅游费用,还可能包括其他消费、购物等等。
挪用公款旅游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为减少这类行为的发生,建议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提高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二是加强教育和宣传,提高公职人员的道德素养和法治意识;三是加强舆论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功能,提高群众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总之,挪用公款旅游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对于这种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以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