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最初的规定是在1986年修订的《农村宅基地条例》中提出的,该规定表明,农村居民可以在集体土地上租用一定面积的土地建设自己的住宅,并获得“永久使用权”,因此,农村宅基地可以说是拥有永久使用权的。
但是,在后来的法律和规定中,对宅基地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例如,《宅基地管理条例》(2001年)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为“承包经营权”,并取消了“永久使用权”的说法。这也就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使用期限,不能超出这一期限。
此外,在2019年中国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中,也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将其定义为“公共资源性质的不动产法律关系”,并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为30年以上。
总的来说,农村宅基地在最开始的规定中确实有永久使用权的说法,但后来的法律和规定对此进行了修改和调整,所以要根据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理解和把握宅基地的使用权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