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拨用已经归入财政预算的资金用于与其原定用途、范围、数量不符的其他用途,而退回挪用的公款是将已经挪用的公款返还到其原定用途中。因此,挪用公款退回的行为应该只是属于补正错误的行为,而并非犯罪行为。
然而,如果挪用公款退回的行为涉及到了犯罪行为,那么就需要另行考虑。例如,如果挪用公款的行为是经过篡改、伪造相关单据或者逼迫下级单位等方式实施的,那么这些行为就构成了犯罪行为,而退回挪用的公款也不能减轻其犯罪的性质和后果。
总的来说,在法律角度上,挪用公款退回不应该被视为犯罪行为,但在具体情况下,有可能涉及到犯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具体的责任和后果。无论如何,保持财政资金的合法、透明、规范运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法治的重要保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