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虽然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是在法律上却是两个不同的罪名。简单来说,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在职务上所管辖的公共财产或者资金的使用中,占为己有或者挪为他用,所以挪用的性质更偏向于财产占用,而贪污罪则涉及到的更多是滥用职权和职务便利来谋取私利的行为,更偏向于行政和权力领域。
从具体的法律规定上来看,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六十七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规定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财务上的管理和使用中挪用公款、私分公款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而贪污罪的描述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给国家损失的,或者滥用职权以非法方式给他人牟取利益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虽然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但是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十分密切的。从实际情况上看,由于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有许多相同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出现两个罪名的混淆和互相交织的问题。不过在某些情况下,二者也可以一起被适用。
总之,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虽然存在着相互关联的关系,但是它们之间的差别还是很大的。如果我们想要避免挪用公款或者贪污行为的发生,首先要做的就是对这两个罪名做深入的了解和认识,知晓罪行的性质和法律责任,才能更好的避免和惩治此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