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犯罪是指贪污犯罪中挪用公款的一种形式,其罪名在我国刑法中被明确规定为“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以财产为客体的犯罪,主要内容是指在履行职责、经营管理、财务核算等方面,由于个人受到财产、荣誉等方面的诱惑,而非法、私自占有公共财产,侵犯了国家的财产利益。
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并不属于连续犯罪,而是一种单次犯罪。这就意味着,一次挪用公款行为只能被视为一次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不会因为其发生的时间和次数不同而被视为连续犯罪。如果一个人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分别挪用了公款,那么这些行为将被视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并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如果多个人合谋挪用公款,那么这些人的行为也将被视为独立的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挪用公款罪不属于连续犯罪,但它是一种累犯罪。如果一个人在挪用公款罪的情节比较轻微的情况下再次实施了这种行为,那么他将被视为累犯,需要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因此,尽管挪用公款罪不属于连续犯罪,但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考虑到累犯的情况,将其作为加重刑罚的依据之一。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单次独立的犯罪行为,不属于连续犯罪。但如果一个人多次实施挪用公款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累犯,并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