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一种连续犯,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不只是一次,而是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犯罪行为。同时,该罪行的连续性二元性还表现在犯罪主体和客体之间,也就是在公款使用方面的连续犯罪性质。
挪用公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向个人或组织挪用公款、公物、公用财物,达到了一定数额的情形,即存在公款、公物、公用财物依法应当归公归账,而犯罪嫌疑人却使其流失,实现个人的非法占有,从而造成国家和公共财产的损失。因此,挪用公款罪的罪行主体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就是承担行使管理职责的协管公共事务、协助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而客体则为国家的公款、公物、公用财物等。
挪用公款罪的连续犯,主要是在时间上的连续性。挪用公款罪发生一次,往往不可能形成明显的结果,顶多只是公款的转移,而想要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往往需要在时间上进行反复的挪用行为,而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行为是否连续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时间是以危害组织和国家利益情况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使用公款数量的多少来界定的,如果一次挪用的数量很大,那么挪用的行为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完成;而如果小额挪用,嫌疑人则可能多次实施类似行为,这就呈现出挪用公款罪的连续犯罪性质。
综上述,我们可以得知,挪用公款罪是一种连续犯,挪用公款的行为因时间上的连续性而具有了罪名的连续性。同时,由于公款的使用是持续性的,所以在客体方面也呈现出了连续性。只有在全面从严打击腐败、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的角度出发,才能更好地防范挪用公款罪,从而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