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担任公共事务的人员,挪用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公众的资金、财物,用于自己或者他人的消费、投资等非法用途的行为。这是一种非常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是禁止的,一旦发现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从定罪标准上讲,挪用公款通常是属于犯罪中比较典型、常见的一种。因为挪用公款犯罪的基础要素之一就是涉及到非法占有、侵犯国家利益,因此是不能被容忍的。所以,一旦发现涉及到挪用公款的行为,就需要对其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正义。
另外,从连续犯的角度看,挪用公款通常是不属于连续犯罪的。连续犯罪是指犯罪人在持续一段时间内,采用相同的手段,实施了多次的犯罪行为;这与挪用公款的基本特点是有所不同的。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即便挪用公款不属于连续犯罪,也有可能存在多次犯罪的情况。因为挪用公款行为通常不是一次性完成,而是涉及到多个环节,所以在这个过程中,犯罪人有可能会涉及到多次操作挪用公款的行为。
总之,在我国法律中,挪用公款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一旦发现,将依据法律进行严厉打击。对于公职人员和其他担任公共事务的人员来说,更应该把握好自己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远离这种犯罪行为,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的利益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