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货款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单位的公款挪用或者侵吞、私分、截留、拖欠、挥霍,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预付货款本质上也是单位的公款,如果工作人员将预付货款挪用或者侵吞,那么就属于挪用公款罪。
一些工作人员在处理企事业单位的采购或者业务中,为了方便自己操作,就会将单位的预付货款转化成自己的个人资产。这样做不仅违反了单位的财务制度,也会危害单位的正常经营,影响正常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对于侵吞单位预付货款的行为,是有法律追究的责任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罪,是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标准的。国家有权对挪用公款罪进行惩治,其惩罚力度也比较严厉,根据罪行严重程度的不同,处罚也不同。如果侵吞的数额较小,那么主要是行政处罚;如果侵吞的数额较大,那么就构成了刑事犯罪,需要纳入刑事法律的监管范畴。
因此,任何工作人员在处理单位的业务过程中,都要合法合规地使用单位的预付货款,不得为个人私利挪用公款,一旦发现有挪用公款的行为,就应该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督促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维护单位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