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借条属于挪用公款罪的问题相对比较复杂,但根据我了解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打借条本身并不属于挪用公款罪的范畴。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进行解释。
首先,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是:以管理或者托管职责为名,或者利用管理或者托管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共财物或者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打借条并不是以管理或托管职责为名,也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签署的一种合同,其性质和目的与挪用公款罪存在明显的区别。
其次,挪用公款罪需要具备的条件是具有行政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公职人员或领导干部,而打借条是任何人都可以进行的行为,没有职务的限制和触犯职务之嫌。
此外,针对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也有相关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以伪造文书、印章、刻章、编造账目、账册、报表等方法,行使其上级单位交代的工作任务,但未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属于挪用公款罪。”这表明,在没有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类似于打借条这样的行为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综上所述,打借条与挪用公款罪的关系并不密切,本身并不属于挪用公款罪的范畴。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打借条的内容和后续的行为涉及到诈骗、合同欺诈等其他罪名,还是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同时,在签订借条时,也应该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明确借款用途、抵押物品、借款利率等,以便于在借款纠纷或诉讼中有话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