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个人或机构在执行公务或管理公共财产过程中,以虚假的手段,将公共财产或资金占为己有或私自使用,不合法而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目前,各国法律都将挪用公款视为刑事犯罪行为,需要严惩。
首先,挪用公款要符合一定条件和标准,即必须是通过典型的欺骗手段,透过虚假的账务妆点,将公款挪为个人私用,让国家财产受到损失,并且要求必须有相关的资金凭证,才能得出挪用公款的结论。
一般来说,挪用公款行为的标准是:一是必须有具体的数量,即要查实涉案资金的数额,这可以通过调查账目、现金记录,审核账目、支付凭据等手段得出;二是必须有注重意图,即应查清涉案人员的意图和动机,看是否存在公款占为私用的想法,或者有没有明知是公共财产,而进行独占的行为;三是必须有社会危害,即要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不能判定为挪用公款罪。
在挪用公款罪的判定中,还要考虑到公款是什么来源,属于什么用途。如果涉案公款的来源是不当之所得,比如侵占公款、贪污、受贿等,挪用公款罪成立的概率就非常大。如果是公款上缴、生产运营中的流动资金,只是在使用上存在问题,那么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侵犯公共利益,损害国家财产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严惩。但在判定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犯罪认定,不能将一些无法严格归为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故意加以罚款或判刑。同时,为了避免普通民众因误解而被错误定罪,相关部门也应在宣传力度上加大,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