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私自挪用公款是一项严重的违法行为,其严重性不可低估。在我国,该行为被确定为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要依据情节轻重对犯罪人进行法律惩处。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贪污罪”是指为个人私利,滥用职权使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挪用公款罪”则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基金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或者侵吞本单位或者本机关、本团体、本单位的资金或者其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因此,出纳如果私自挪用公款,其行为将被认为滥用职权、违背职业操守等等,不仅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财经损失,同时也会破坏对公共资源和公众权益的信任和保护。其立案限额一般达到数十万元以上,较严重的案件可以达到数百万元甚至更高。
当然,在实际立案过程中,公安机关会参考多方面的因素决定具体立案的金额。例如,犯罪人的情节、损失的情况、挪用的具体数额等等,都是影响判断的重要因素。
总的来说,出纳私自挪用公款的行为已经得到了严格的制止和惩处。公民也应加强自我反省,远离贪赃枉法等违法行为,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