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属于土地所有权范畴,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划分出的用于农民住宅和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的土地,包括住宅用地、附属建设用地和相关配套设施用地。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和设施属于依法合规的私有财产。
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政府长期以来致力于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宅基地作为农民的基本权益之一,保障了农民的住房安居和生产保障。
根据我国《宅基地条例》,宅基地具有以下特点:
1. 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宅基地所有权仍然归属土地所有权单位,但农民拥有其上建造房屋及其它建设设施的使用权。
2. 不得买卖、出租、转让:农民只能使用宅基地,但不得将其出售、出租、转让给他人。
3. 可过继:在一定条件下,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遗传或过继给农民的合法继承人。
4. 房屋财产权: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和设施属于农民的财产,享有相应权利。
总之,农村宅基地与土地所有权密不可分,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居住权得到保障,是维护农民权益、稳定农村社会的重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