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本单位资金、物品或者虚构费用用于个人或者他人支出,或者以违反规定的方式支取本人该负担的款项等行为的罪名。
挪用公款罪数额的认定涉及到刑法的重要原则,即量刑与定罪应当相适应的原则。这就意味着,罪行的数额大小是判决刑罚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而数额的认定应当具备以下几个原则:
1.实际支出数额原则。挪用公款罪数额应以实际支出数额为基础。如果挪用公款的行为未带来实际损失或者只带来了很少的损失,数额就应该较小。
2.过失程度原则。对于挪用公款罪案件中的问题,应当认真考虑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违法行为,但还是企图完成挪用公款罪行为,数额就应当较大。
3.利益幅度原则。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还应当与行为人和被挪用的人之间的利益幅度有关。如果利益幅度较高,数额就应当较大。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数额的认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而且需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实际支出数额以及利益幅度三个原则。只有通过公正、严谨的认定方式,才能不断提高挪用公款罪的定罪率和准确性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