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用于公共事业或者单位的公款占为己用、私分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这种行为既是违法行为,又是道德败坏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挪用公款罪在我国刑法中被认为是严重的贪污罪行之一,一旦被定罪,将面临数年甚至十几年的刑期,以及数万元甚至数百万元的罚款。由于这种罪行涉及到国家和人民的权益,所以一般来说是不享有中止的权利的。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挪用公款罪也可能被中止。比如被告人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治疗,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出庭受审,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是否中止刑事诉讼程序,但是这种情况下,中止的时间一般不会超过一年。
总而言之,挪用公款罪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不建议任何人从事此类行为,如果因此被定罪,将面临几乎没有中止权的刑事追诉。因此,更应该扎实地秉持道德和职业操守,勤快工作,保持廉洁,为公共利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