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是指行使职务、发放款项、支付费用等过程中,将公共财产进行非法占有或者使用的行为,涉及到挪用公款罪的人员往往是行使公权力的职员、财务人员、部门领导等等。但是,挪用公款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这一情形呢?
犯罪中止分为两种,一种是被告人因自首而中止犯罪行为的,另一种则是被告人因被捕等原因无法继续犯罪行为的。就挪用公款罪而言,其本质上是一种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并加以使用的行为,且其主观故意必须是明确的,因此并不存在自首的情形。而对于被告人因被捕等原因而无法继续犯罪行为的情况,虽然可能存在,但并不能成为犯罪中止的情况。
实际上,在中国的刑法中,犯罪中止只适用于有些特定的罪行。例如,谋杀、蓄意伤害、强奸等暴力犯罪罪行,因为其必然涉及到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会严格适用犯罪中止情形。但是,挪用公款罪只是一种经济犯罪,其性质与暴力犯罪明显不同,因此并不适用犯罪中止情形。
虽然挪用公款罪不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形,但是被告人的自首还是可能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产生影响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愿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具有悔罪表现的被告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也表明了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罪的审判实践中重视其社会戒律功能的同时,也注重从理解犯罪人的角度进行适当的量刑和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