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属于犯罪,其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方面。如果挪用公款的人能够及时返还所挪用的款项,是否能够视为中止犯罪?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进行探讨和分析。
中止犯罪是指犯罪的主体在犯罪未得逞前,自行放弃犯罪企图或消除犯罪后果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中止犯罪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主体自行实施的犯罪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二是主体已经采取了有效的行为,使危害后果未能实现或者实现的危害程度不大。
对于挪用公款返还的情况,其是否能够视为中止犯罪,需要进一步分析其是否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对于第一个条件,挪用公款的行为虽然已经实施,但是返还行为是在犯罪已经实现但未被发现之前采取的。因此,在这个条件上,不能完全视为中止犯罪。
对于第二个条件,主体采取的行为是否有效,需要考虑所返还的款项是否能够完全恢复到原本的状态,同时还需要考虑行为是否具有自动放弃的意愿。如果返还的款项能够完全恢复原状且返还行为具有自动放弃意愿,那么就可以视为符合第二个条件,从而构成中止犯罪。
总的来说,对于挪用公款返还的行为,不一定能够完全视为中止犯罪。具体要看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中止犯罪的两个条件。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中止犯罪,挪用公款是犯罪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