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李敖与其前妻、影星崔雅涵的离婚协议书列明如下内容:
1. 自婚后双方各自独立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期间个人收入及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由收入人所有。
2. 双方共同持有的位于台北市大安区中山南路二段4号的房产,将由崔雅涵全权处理,包括其在房产内的一切物品、家具、艺术品等。
3. 双方之间无抚养义务,崔雅涵不得向李敖索要子女抚养费及其他费用。
4.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彼此不再有经济、人身、精神上的任何索赔及请求,互不干涉对方的生活及事业。
5. 双方均有权再婚,但如其再婚须经对方事先同意。
据报道,崔雅涵曾透过律师表示,李敖有义务为未成年的儿子提供经济支持,并以此为由要求加入离婚协议。但李敖则表示,儿子已经成年,而他在儿子成年前就已经支付了所有的教育经费和生活费用,不存在任何经济欠缺。因此在协议书中并未涉及关于儿子的经济支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