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挪用公款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以公职人员的身份,将公款用于个人的生活支出、私人聚会、旅游以及购买房车等奢侈品物品。
2、通过制造虚假的报销和支出单据让单位核销公款,然后将剩余的资金存入个人账户或者将公款直接存入个人账户。
3、公职人员伪造、篡改或者提交虚假的报销单据,虚报差旅、会议等费用,将多余的部分占为己有。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权力,为他人或者自己谋取利益,例如干扰、窜改或者拖延招投标、计划等项目,接收回扣等。
5、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权力,向他人或者单位索取钱款或者财物。例如向下属或者企业索取“红包”等违规行为。
6、公职人员将公款提前发放或者滞留发放,将未用完的部分作为自己的资金来源。
总之,挪用公款是公职人员最严重的违纪乱纪行为之一,必须严格处罚。公职人员应当清醒认识到,拥有权力就拥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必须以廉洁清正的形象来管理、使用、维护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