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一种协议,其中包括了离婚的各项细则和条件。对于离婚协议书是否需要公证人的问题,实际情况各有不同。
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并不一定需要公证人进行确认。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达成协议,可以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此时,离婚协议书由离婚双方签署,无需公证。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离婚协议书的公证是必要的。比如,在拟定协议时,一方可能会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或者协议生效后,双方出现了分歧,此时,公证人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可以更好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确认和监督,以维护协议的有效性。
除此之外,如果离婚双方的财产关系比较复杂,例如涉及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高价值财产,或者需要解决赡养子女、探望权等相关争议,那么公证人的确认也可以有效地解决纷争,保护双方权益。
总之,在正常情况下,离婚协议书不需要公证,但如果双方有需要,公证人的确认可以更好地达到协议的效力和保证合法权益的目的。因此,离婚双方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制定协议时灵活选择是否需要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