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本人认为原告方不具备抚养权,因此对原告方的诉讼提起了异议。我认为根据以下几点,法庭应驳回原告方的诉讼。
首先,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我认为我的孩子更适合跟我生活。我是孩子的父亲,我一直尽力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扮演着一个无可替代的角色。我经常陪伴我的孩子,给他提供帮助和支持,帮助他建立信任感和自尊心。我还对他进行教育,培养他的道德观念和学习能力。
其次,我认为原告方不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我的配偶并没有给我一个可以容忍相处的家庭环境,我认为她无法给孩子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我与原告方的婚姻已经结束了,她没有对我们的孩子产生积极的影响,而我和孩子之间的关系则得到了极大的保障和改善。基于这方面的考虑,孩子更应该留在我的抚养下。
最后,抚养权的分配必须尊重孩子的利益。孩子的发展必须得到充分的照顾和支持。这需要在父母之间进行合作,而我的配偶并没有表现出对我的合作意愿,因此我认为抚养权的归属应该判决给我。
综上所述,我认为原告方不具备抚养权,我希望法庭能够考虑以上的情况,驳回原告方的诉讼,同时将我的孩子判定为我抚养。谢谢法庭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