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公证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法定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由离婚双方按照法律规定达成协议内容的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等,经过公证员核实无误后签字,使得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定行为。
离婚协议公证是为了保障离婚双方的权益和利益,并有效避免因协议内容不正确或不完整而导致的未来纷争和甚至法律诉讼。该公证记录了离婚双方达成的各项协议条款,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视权、赡养费等等,涵盖了离婚后各方面的利益,具有约束力和有效性。
离婚协议公证不是在法院进行的,而是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处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独立的公证行政机构,其作用是对个人、法人、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事项进行公证。公证员对协议的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等进行核查,对协议的不足之处进行指导和建议,并在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签署公证书,使得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公证的具体程序是:离婚协议书的草拟和签字——将协议书送往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员核查和确认协议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等——签署公证书并颁发公证书给当事人——协议书发挥法律效力。
总的来说,离婚协议公证是保障离婚双方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公证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协议的履行率,避免纠纷和诉讼的发生。离婚协议公证不仅可以保证离婚协议的权威性,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省时间、精力和金钱,是离婚时不可或缺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