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是一种贪污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用于公共事业的资金转移、占用或侵吞的行为。因为挪用公款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所以在我国被定为犯罪行为。
对于挪用公款9980元的行为,我们需要剖析其中的具体情况。假如涉案人员是明确知道这笔钱是公款,并且将其转移、占用或侵吞,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明确的贪污行为。但是,如果该笔款项是误转或者漏接等无意的过失行为,那么就不能定为贪污行为了。
在判决时,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涉案人员的态度和归还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如果涉案人员愿意自愿认罪,并能够积极退赃,就有可能减轻刑罚。但即便如此,挪用公款也是一种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财产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涉及的是税款和纳税人的权益,且一经发现,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挪用公款9980元应该被定为贪污行为,涉案人员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具体判决时,可以考虑到他是否认罪悔罪,退回多少赃款等情况,来确定最终的处罚结果。 但如果此类行为多次发生或者情节严重,涉及的数额也大,刑期将增加。 涉案人员应该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认罪悔罪,下定决心不再重犯,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