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工厂货款并不属于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将公共财产或者经费用于自己的私人目的,或者将公共财产或者经费用于不属于本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事务的行为。而欠工厂货款是企业间的商业交易行为,属于民间合同关系。在商业交易中,如果企业A向企业B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却未及时履行货款支付的义务,就会形成货款欠缺。欠厂家货款本质上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财务借贷关系,不会涉及到公共财产或者公务,因此也不会被视为挪用公款的行为。
然而,如果企业A故意拖欠货款,并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支付日期,同时企业B对货款并没有相应的追讨措施,那么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A的行为可能会对企业B的生产、经营造成实际的损害,严重的甚至会导致企业倒闭。因此,如果企业A故意拖欠货款,造成企业B损失的话,就可能涉及到民事赔偿的责任。这种情况下,企业A将承担移交民事赔偿的责任,而不是挪用公款的行为。
总之,欠工厂货款并不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不过如果拖欠货款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企业在商业交易中,应当遵守基本的诚信原则,及时支付货款,不得拖欠,以维护企业之间的公平公正的商业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