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公款挪作他用或者侵吞公款的行为,侵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的一种犯罪行为。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犯罪的一种。
挪用公款罪的特点是:一、只适用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一般人员无罪。二、行为必须是直接将公款取出,或者通过批准虚假支出、虚构交付、转移公款等方式将公款挪作他用。三、涉案金额较大,适用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数额较小的有可能只被追究行政责任。
挪用公款罪对社会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可以刺激公共机构建立制度、加强管理、培养职业操守。与挪用公款罪同属于贪污犯罪的还有受贿罪、贪污罪和行贿罪等。这些罪名的惩罚力度越来越大,使得公职人员和企业高管在职业操守、道德素质和法治意识等方面更加重视,构建起一道坚固的震慑之墙,强化反腐倡廉战略的成效,可以有效减轻腐败的滋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