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项严重的罪行,对财政秩序和社会安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受到法律严格制裁。对于挪用公款的罪犯来说,是否能够退还公款并不是关键问题,退款只能被视为是改正自己错误的一种手段,而并不能减轻自己犯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挪用公款退款并不能使罪犯减轻刑罚。
首先,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属于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就算退回了挪用的公款,也不能改变其在法律上的承担责任。对于犯罪行为必须要进行从严处理,也只有从严处理才能对未来的法律罪犯产生威慑作用。
其次,在修改的刑法中也规定了挪用公款罪行的惩罚措施,包括不同的犯罪情节要求刑罚不同。减轻刑罚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犯罪人态度好转、案件轻微、犯罪情节特殊等,如果没有这些法律因素,无论退还多少公款都不能作为减轻刑罚的理由。
最后,如果允许罪犯通过退回挪用的公款来减轻刑罚,这将给法治带来无法估量的影响。这样做就是允许罪犯用金钱来逃避责任,破坏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这种做法也会造成其他犯罪分子冒充回收挪用公款的行为,使整个社会风气恶化。因此,退还挪用公款并不能减轻刑罚,对挪用公款罪行的打击应当保持高压态势,维护社会法律秩序和公正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