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是最重要的文书之一。这份协议可以规定双方在离婚后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以及财产分配、抚养子女、监护权和探望权等方面的约定。但是,离婚协议中是否可以包括更改姓名的条款呢?以下是我的看法:
首先要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自愿改名。但是,关于离婚后是否能够改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改名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和协商情况。
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同意更改姓名,而且在离婚协议中附有相关手续和程序,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其中,涉及到姓名更改需要办理的手续包括: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提供证件和申请材料,经审核后领取新的身份证等。
然而,如果双方不约定或仅有一方希望更改姓名,离婚协议的约定就可能会存在法律风险。因为,姓名是公民合法权益之一,不可以轻易随便更改。如果一方单方面更改姓名,可能涉嫌违法。
综上,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只要双方达成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更改姓名。但是,在制定协议时,要考虑到名字变更的法律风险,并尽量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以便避免后续的纠纷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