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的数量由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拆迁规模、拆迁范围、拆迁对象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决定。一般情况下,拆迁安置房的数量应该不少于拆迁户需要的数量。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和管理条例》规定,拆迁安置房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和质量水平配置,必要时由政府进行补贴。对于城市拆迁,一般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政府组织开发商建设拆迁安置房,另一种是政府直接购买在市场上的房屋作为拆迁安置房。
在第一种方式中,政府通常会邀请有资质的开发商参与竞标建设拆迁安置房项目,根据中标企业的承诺安排相关建设任务。这种方式通常需要开发商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提供合格的拆迁安置房、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统一管理等等。
第二种方式中,政府会在市场上购买已有的房屋,并进行相应的改造和装修后作为拆迁安置房。相对于第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省去了建设环节的时间和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市场上的房屋价格和品质都是不同的,政府需要保证购买到的房屋符合质量和价格标准,以给予拆迁户相应的保障。
总的来说,拆迁安置房的数量应当保证,既能满足拆迁户的需求,也需要考虑到政府的承受能力和市场环境。只有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才能让拆迁安置工作更为顺畅、合理,得到社会各方面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