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我是原告,现就我的孩子抚养权问题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按照以下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一、事实
我与被告曾经结婚生有一子,现该子已经年满8岁,目前由被告单独抚养。我因工作等原因在外地工作,平时无法经常回家陪伴孩子。但我一直关注孩子的成长和教育,并按时足额履行了抚养费和教育费等义务。
然而,被告在过去一段时间内频繁地带着孩子出入娱乐场所和社交场合,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不良影响。我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她能够改正行为,但效果不佳。
我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抚养权利。我有充分的爱心和责任感,有信心、有能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快乐、安全的成长环境。
二、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应当由其他一方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离婚后,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抚养条件的变化应当通过调解、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方式的诉讼解决。”
我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拥有抚养权,被告无权独自决定孩子的抚养方式,擅自转移了孩子的抚养权,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我请求贵院判决:
1、确认我与被告共同拥有孩子的抚养权,我从现在起有权参与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决定和管理。
2、被告应立即将孩子的全部抚养权和护理权交还给我,并保证不再干涉和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3、被告应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按期交付抚养费、教育费等。本人将尽到义务,按照孩子的需求完全承担抚养费、教育费等责任。
以上是我对孩子抚养权诉讼案的请求和解释,希望贵院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作出合理的判决,保护孩子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与良好风气。
此致
敬礼!
原告: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