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是否有孩子抚养权,是一个涉及到公共道德、法律伦理、人权尊严等延展性问题。因为残疾人也是有权生育并拥有抚养权的,否则会侵犯残疾人的生育权和家庭权,剥夺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权,进一步把残疾人边缘化和削弱他们作为社会成员的意识和体验。
在这个问题上,国际、国内法律都给出了一些指导性意见。
国际人权法认为残疾人应当完全平等地享有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生育权和家庭权。并就保障残疾人有关权利的问题,发表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其中第23条明确规定:残疾人与其他人一样,享有对于子女的权利。
国内法律也对此给予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在结婚后,无论其身体状态如何,都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涵盖了残疾人。所以残疾人和正常人一样,都有生育子女和抚养子女的权利。
但是,残疾人是否有抚养权,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情形来进行审理和判断。如果一位残疾人在抚养过程中无法照顾孩子的基本需求、无法提供必要的照顾和帮助,或者对孩子存在安全危险,那么其他家庭成员、监护人或相关部门可以介入,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因为抚养权不但属于权利,还属于责任和义务,需要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基础来进行判断和决定。
总之,残疾人和正常人一样,享有生育和抚养子女的权利,但在抚养过程中是否有能力和条件,需要以实际情形来具体判断和解决。残疾人也是具有人格尊严和自主权的,他们要在平等和包容的社会环境中,担任好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为人类的进步和美好的未来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