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涉及公款的挪用行为应被认定为贪污罪。在此基础上,是否还上已经挪用的公款并不影响行为的罪性,仍旧属于犯罪。这是因为,犯罪的性质已经存在,钱财的返还只是行为的结果,不足以改变公款挪用的违法本质。
同时,挪用公款行为也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挪用公款这种行为并不能被视为“打家劫舍”式的犯罪,但其却是一种社会不良行为。其背后的逻辑体现出公务员等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社会效益漠视的态度。挪用公款一般是因为个人通奸或者想方设法挪用经费维持其个人奢侈,这个过程便丧失了责任感和自我约束的意识。这种行为很容易造成贪污的恶性循环,最后导致犯罪成为一种习惯。
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除了应追究其犯罪责任外,还应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在层面规范权力运作、压缩达权的空间。同时加强教育,增强各层级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形成打击腐败的强大整体力量,共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