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是一项被视为犯罪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物品或者其他财务;”.而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一)犯罪分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或者明知或应知具有非法占有的前提下采取行动。” 这就意味着,只要挪用公款的行为被施行了,即使挪用的金额不是很大,也构成了犯罪行为。
那么,3次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罪刑法定要求,一款罪行成立必须具备两种基本条件:一是必须有犯罪的主体,即犯罪心理是罪行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二是必须具备犯罪的客观行为,即犯罪行为是构成罪的理由。根据这两点来看,3次挪用公款虽然基数不大,但是所挪用的金额总量却有可能达到一定的数额,就算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能出现不追究的情况。因此,如果这三次挪用的金额加起来超过了相应的数值,就应该构成犯罪。
此外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挪用公款属于侵财犯罪范围,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公款的情节,越少越好。如果挪用公款的行为次数越多,裁判机关就有理由认为犯罪人的情节越恶劣,侵财犯罪的性质也更加恶劣,因此应该追究更严厉的刑事责任。在这个意义上,如果一个人挪用公款的次数达到了三次,那么就应该被认定是重大的侵财行为,否则就难以体现刑法制度对侵财犯罪的惩治和威慑作用。总之,无论一个人挪用公款的次数是多少,只要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就应该被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