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一项法律文书,是离婚程序完成的重要一环。离婚协议书具有约束力,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需要在正式文件上签字盖章。那么离婚协议书需要民政局盖章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政部门是授权机关,需要对离婚协议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内容进行确认和审核。因此,在离婚协议书签署后,当事人需要将协议书提交给当地民政部门进行认证,由民政部门审批盖章,方可获得法律效力。
具体流程是:当事人先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离婚协议书,填写“离婚协议书”并在上面签名;然后双方携带有效证件到当地民政部门窗口提交“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公证”;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核,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记录当事人的声明;审核通过后,由工作人员用公证处公章盖章,颁发《离婚证》。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离婚协议书需要民政局盖章。只有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核和公证过程,才能确保离婚协议书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只有获得了《离婚证》,离婚程序才算正式完成。
需要提示的是,民政部门只对“离婚协议书”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进行认证,对于协议书的内容是否合理、公正,民政部门并不具备判断能力,所以在离婚协议书的签署过程中,当事人需要保持冷静、理智,协商出公正、合理的协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