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作为政府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改善城市环境而对被征收人给予的一种补偿形式,是指政府或开发商在拆迁原址或外部区域,重新建造、分配的一种福利性的保障性住房,是拆迁户在被征收时获得的一种福利性利益,其所享有的权益自然也会成为人们特别关注的一个点。
首先,从产权角度来看,拆迁安置房的产权性质并不能说是绝对的永久产权。一般情况下,拆迁安置房是由政府或开发商出资建造的,而被征收人在拆迁过程中免费得到的一个房屋,在签订相关协议后,被征收人会先签订一份《补偿协议》,在同意政府或开发商提供的补偿方案后,再签订《安置合同》,自此,房屋产权正式转移给被征收人,并分配给其拥有使用、享受建造等种种权利。但是,这样的产权只是在一定时间内有效。一般地,拆迁安置房的产权期在30年左右,购房人只在此期间内拥有使用权,过期后则需要归还政府或开发商。
其次,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拆迁安置房的产权不是绝对的永久产权。在国家的相关法规中,对拆迁安置房的准入、使用等都有一定的规范和限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拆迁指挥部或者拆迁单位有权依法对征收款的用途、房屋的用途、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拆迁安置房随时进行检查,收回国有房屋、追回国有土地等。” 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情况下,政府或开发商可以对房屋进行收回,让房屋重新归政府或开发商所有。
最后,从实际居住需求上考虑,拆迁安置房也不能说是绝对的永久产权。任何一种东西都是有寿命的,拆迁安置房不可能永远存在。随着房屋使用年限的增加,房屋的安全、舒适度也会逐渐下降。而随之而来的就是修缮、维护等成本的增加,对被征收人也会带来更多的负担。另外,如果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如未经允许把房屋转租、转让等,也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总之,拆迁安置房产权性质是较为特殊的,不是绝对的永久产权,在政府和开发商的监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购房人有使用权,但是随时可能被收回。因此,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需要特别注意相关法规和各类协议的条款,以及对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避免因为产权问题带来的更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