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量抚养权是指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判决中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共同抚养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和人权原则,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及教育等问题作出判决,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权分配给一方或双方,并确定少量探视时间给另一方。
在国内法制体系中,“一切以儿童利益为本”的原则贯穿于离婚儿童抚养案件的整个审判过程中,少量探视权的采用恰恰体现了法律的贯彻。离婚后,如有一方不能获得子女的监护权,不代表他不能成为孩子成长的重要资源。少量探视权可以使该方在恰当的时间和场合参与到孩子的学习生活中,对孩子的成长有积极作用。
最常见的少量探视是周末的几个小时和节假日的一天甚至两天。虽不可避免地有限制,但对于另一方,这仍然有利于其成为孩子生活的一部分,有利于发挥其在子女心灵中的作用,也有利于减轻孩子心理的负担。
总之,少量抚养权的实行是离婚案件中进一步考虑儿童利益、保护儿童权益的一种手段,在离婚后为子女保障了更为平均稳定的成长环境,更好地满足了孩子自我情感和生理上的成长需求,也为另一方向孩子提供了更加深度和积极的关注和教育,有利于实现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