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量抚养权和共同抚养权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虽然两者都可以涉及到父母对孩子的抚养责任,但是在具体情况下,两种抚养权又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
首先,少量抚养权是指一个父母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仅有一定时间参与照顾、抚养孩子的责任,通常来说是在离婚或分居后,另一个父母拥有抚养权,少量抚养权的父母只有在特定的时间内才能和孩子见面、照顾孩子。而共同抚养权则是指离婚或分居后,两个父母都有权照顾、抚养孩子,共同参与孩子的日常生活。
其次,少量抚养权适用于离婚或分居后,一个父母无法满足全面抚养孩子的情况,为确保孩子的生活和照顾不受影响,另外一个父母获取抚养权后,有意愿和能力对孩子的成长产生积极的影响,此时可以选择给予父母少量抚养权。而共同抚养权是父母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照顾孩子,父母可以商定具体的抚养时间和责任分担方式,共同对孩子的成长进行引导、帮助和照顾。
最后,少量抚养权和共同抚养权在法律上是不同的,少量抚养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约束性,例如少量抚养权父母不能决定孩子的重大事项等等,而共同抚养权是拥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需要共同协商和决定孩子的重要事项。
因此,虽然少量抚养权和共同抚养权都是针对离婚或分居后父母对孩子的抚养问题的解决方案,但是两种抚养权在具体的适用和实践中是有所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