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犯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挪用公款后退回的情况,一般会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决。
首先,需要考虑退回公款的时间和方式。如果犯罪人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备并如实交还全部挪用的公款,那么可以视为其有悔过表现,对其量刑时应当从轻处理。反之,如果犯罪人在被抓获前长期挪用公款,并在无法继续藏匿的情况下主动退回公款,那么不能仅仅因为退回公款而减轻其刑事责任,应当按照实际挪用金额和造成的损失进行量刑。
其次,需要考虑挪用公款的金额和具体情况。如果挪用公款的金额较小,并且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一时兴趣或者支付一些生活开支,那么可以从轻处理。但如果挪用公款的金额巨大,并且造成了较大的社会损失,那么应当严惩不贷,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量刑。
最后,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其他犯罪情节。如果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仅仅是一次偶然的事件,而是长期存在的恶习,或者存在其他犯罪情节,如受贿、滥用职权等,那么应当按照实际情况,从重处理。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退回后的判决需要从多方面考虑量刑,不能仅仅因为退回公款而轻判,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