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贪污行为之一,是一种侵占财产罪。其具体涉及的罪名依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而异,下面介绍一些常见的罪名。
在中国大陆的刑法中,挪用公款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一种,也就是利用自己职务之便侵占公款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职务人员滥用职权,侵占、盗窃、骗取国家机关、集体、个人等财物直接或间接占有的行为,以致损失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罪责规定为“职务侵占公共财物价值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台湾地区,挪用公款归为贪污罪的行为之一,其罪名是“挪用公款罪”,依据《中华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判刑量有以下三种情况:
1. 挪用公款,其数额在30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上,却未超过100万元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挪用公款,其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超过300万元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处新台币300万元以下罚金。
3. 挪用公款,其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处新台币600万元以下罚金。
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个人财务的非法行为,属于公职人员贪污罪行为之一。具体罪名视其行为情节而定,如行为严重的则会被判处盗窃罪、破产罪等。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行为对社会和国家造成的损失非常严重。挪用公款是国家公共财产的窃取行为,对社会经济和政治的造成的破坏和损失是无法估计的。因此,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能容忍或纵容公职人员的挪用公款行为,需要严厉打击,使其受到适当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