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以及其他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用于非法目的,造成国家和群众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一罪名被认为是腐败行为的一种表现,因此在各个国家的刑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认定挪用公款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行为主体。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通常为公职人员,包括各级政府官员、公务员、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当然,此外还有其他在行使公权力时接触到公共财物的人员,例如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社会组织负责人等也可能涉嫌挪用公款罪。
二、罪行对象。挪用公款罪的罪行对象通常为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公共财物,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的财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产、集体单位的财产等。
三、违法手段。挪用公款罪的行为特点是违法占有公共财产,通常使用的手段包括伪造文件、通过虚开发票等方式变相骗取公款、把公款私分、挪用专款专用资金等一系列违法手段。
四、违法占有数额。挪用公款罪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违法占有数额的多少,不同国家、不同法律对占有数额大小也有不同的规定。中国《刑法》规定,对占用数额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其主体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特定情节,才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针对此类违法犯罪,应该加强法规建设、打造社会良好风气。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厉打击挪用公款行为,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并加强监管与预防,做到早发现、早查处、早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