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对于财政预算安排和审核过程中规定应当用于某项用途的公款,个人或单位将其占为己有或用于其他用途的违法行为。此行为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权益,会对社会的正常运行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受到严厉打击。
针对挪用公款的行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相应的罪名。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该罪名的基本犯罪事实是,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据为己有或挪作他用,涉及的金额较大,可能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一些人认为,挪用公款可以定罪免诉,也就是说,只要挪用公款的人归还了被挪用的公款,就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这是一个错误的观点。事实上,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需要对其进行惩罚。即使挪用公款的人在事后解决了问题,归还了公款,也不能免除其责任。
此外,我们也不能忽略退赃或者申请酌定有期徒刑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认罪认罚,退赃并赔偿损失,可以减轻刑罚,但是并不代表不受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刑法修正案九个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对挪用公款或贪污罪中的退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退赃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其不存在免除刑事责任的效果。”
因此,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需要受到惩罚。无论挪用公款的人涉及的金额有多少,都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一些情况下,退赃或者申请酌定有期徒刑可以减轻刑罚,但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只有严厉打击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才能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